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保证我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总支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总支委员会在院改革与发展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四条 研究党总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规划和措施。讨论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及院内的一些重大政治问题等。
第五条 贯彻部署学校党委、纪委关于纪检方面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讨论研究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研究指导党支部工作,抓好党支部建设,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等问题。
第七条 制定组织发展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批学生预备党员,批准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审查教工党员,批准上报的优秀党员、先进党支部。
第八条 讨论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统战工作。
第九条 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管理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同党委组织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条 参与院学科建设、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机构改革、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干部、教师聘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全力支持院行政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1、总支委员会书记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与副书记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总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书记和副书记协商后审定。
3、凡未经总支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4、书记和副书记审定的议题,会前一般应与院长沟通,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一月一次。书记缺席时,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六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遵守保密制度,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四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七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九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二十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生命科学学院党总支
二〇〇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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