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在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院系人数综合平衡后,按一定名额下达给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名额,各院系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2、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各院(系)初审合格后在各院(系)张榜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并同时递交《黄冈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登记表》(见附表)。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学生所在院系教学部门的盖章)和学生个人基本情况简介一份(不超过500字)。
3、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院(系)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查,最后报学校领导审定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校园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和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表彰及发放
第八条 学校将在收到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批复后,在校内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学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在收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所填《黄冈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一年内,用所得奖学金请客或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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