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党员质量,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党员应重视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
第二条学生党员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生党员有违反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违反学校、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除追究相应责任外,是预备党员的应暂缓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年度党员评议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检讨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条 学生党员要带头学习,为同学作榜样。期末考试中有一门或以上主干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是正式党员的,年度党员评议为不合格,是预备党员的应暂缓转正,延长预备期。
第四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参加党支部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员实践活动,凡无故缺席者,首次者给予党内批评,屡次者视其情节给以党内检讨、延期转正、直至党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党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自觉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学生党员每学期要接受一次群众测评,自觉接受普通同学的监督;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思想汇报每学期不少于两篇)。
第六条 学生党员应承当一定的社会工作,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并提高其本领,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院优良学风、院风的形成。
第七条 学生党员要担任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联系人。每学期要联系宿舍和班级,定期召开座谈会,将联系对象的表现情况向所在支部和总支反馈。凡不能按期保质完成任务的,将与年度党员评议挂钩并给以相应的党内处理。
第八条 学生党员应自觉加强与组织、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学生的思想动态,协助老师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党员享有党员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总支对学生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党员所在的宿舍、班或所在团体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党员没有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没有及时向组织汇报的,根据事件性质一并追究学生党员责任,一年内被追究一次及以上者,预备党员将取消预备期或延期转正;正式党员将给予相应的党内批评或党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生物与农业资源学院党总支。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生命科学学院党总支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