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发布者:生物与农业资源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9-20浏览次数:14

生物与农业资源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原则,切实巩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基础地位,着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围绕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初步构建以提升培养质量为目标、以质量监控系统为核心、以教学质量保障为动力的涵盖教学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围绕学生学习效果安排教学活动,配置教学资源,构建“质量保障-质量标准-质量监控-质量评价-质量反馈-质量改进”闭环持续改进机制,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并持续有效实施,将对质量的追求内化为全院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自觉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建立长效自律机制,强化质量意识和自我改进意识,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系统

第四条  在学校教学质量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学院成立教学质量监督分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全院整体教学情况和学习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系统

第五条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师资队伍标准、经费投入标准、教学设施标准以及完善教学制度等。

第六条  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确定“立足黄冈,面向湖北,服务全国”的人才培养定位。

第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应的专业认证标准,科学制订符合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健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质量标准。

第八条  完善本科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包括:课程大纲、课堂讲授、实习实践、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第二课堂等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规范本科教学工作各个环节。

第九条  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定期梳理教学管理制度,做好“立、改、废”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执行。

第十条  完善师资队伍、经费投入、教学设施等条件保障标准。师资队伍标准包括生师比、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百分比、硕博学位专任教师占比等;经费投入标准包括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生均教育实践经费等;教学设施标准包括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等。

第四章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教学质量监控系统职能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单项评估方案,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人才培养方案、听评课制度、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员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教师教学评价、师资队伍、经费投入、教学设施等。

第十二条  落实听评课制度。学院领导及教师要按照学校相关听评课制度的要求,深入课堂,及时了解教学状况,倾听师生意见,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实施教学检查制度。采取学校检查和学院自查相结合、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提高教学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每学期开展期初、学期、期末“三段式”教学检查;对教学运行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专题抽查;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资料抽查。做好教学检查信息记录和结果总结分析,完善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不断规范教学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完善“学校、学院、督导三位一体、校院两级联动”的督导工作机制,开展督教、督学、督管,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五条  坚持学生信息员制度。加强教学信息员队伍建设,按专业和年级遴选一定比例的学生担任信息员,定期反馈有关学生学习、生活信息和学生对教师、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评价、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完善教师教学评价制度。构建以“多元主体、多样化评价指标”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主体包括领导、教师、学生、同行、督导等。

第十七条  实施毕业生意见采集制度。召开座谈会,征求毕业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多种途径收集校友对学校本科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发放毕业生跟踪调查函,了解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表现。

第十八条  做好教学状态数据库监控。利用教育部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及时统计、分析师资队伍、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其对本科教学运行和质量保障的监控作用。

第十九条  完善教学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对反映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各个方面指标,学院应进行长期跟踪和调查。学院健全教学质量跟踪制度,对本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负责对所属专业的毕业生发展、在校生学业情况、满意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调查;教师及时对课程教学、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效进行总结。

第五章  教学质量评价系统

第二十条  质量评价系统职能是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具体包括课程目标达成度、毕业要求达成度、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审核评估、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第三方评估、学生满意度、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二十一条  实施常态化的教学质量评价。开展评教、评学、评管等评估活动,根据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针对影响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教学评估,有效推动教材、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提高整体水平和绩效,有效推动各主要教学环节按学校(学院)质量标准和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改革创新,提高教学效果,从而实现优化本科教学过程、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教师教学业绩考核,以教师为对象,对教师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职称普升的重要依据,促进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专业评估。按照专业建设的标准要求,依托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开展专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建设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推进专业认证。组织相关专业参加师范类专业认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保证学校在师范类专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范围内的专业逐步通过认证。

第二十四条  开展课程评估。实行课程评估制度,推进教师队伍、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手段和教学管理的高标准建设。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引进第三方评估。重视社会对学院教学工作和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评价。根据需要,委托用人单位、专业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持续推进专业、课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发布制度。以年度为单位,以各类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对相关评估信息进行系统的统计、分析与价值判断,形成学院和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和校内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完善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学院健全毕业生跟踪制度,负责对所属专业的毕业生发展、满意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调查。

第六章  信息反馈与改进系统

第二十八条  以日常教学检查和专项评估等方式,以教学督导员、学生教学信息员及用人单位为依托,加大反馈和改进力度,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提升。

第二十九条  常规教学检查反馈改进。将常规性教学检查和周期性教学检查相结合,及时查找和纠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带有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认真深入地开展总结研究,推动教学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  专项评估反馈改进。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对学院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材评估、试卷评估、毕业论文评估、教研室评估等进行专项评估,进一步加大督促整改的力度,切实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反馈改进。科学设计评价方案,进一步加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应用,充分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教学督导反馈改进。将“督导”和“引导”相结合,不断丰富教学督导员的指导职能,健全工作机制;将教学督导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督促和指导其改进工作,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生教学信息反馈改进。坚持执行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至个人,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效果和满意度反馈改进。将督导员评学、教师评学、学生自评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教师及学生;学校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形成学生满意度调查报告,并将报告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促进学生学习效果和学生满意度的提升。

第三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反馈改进。与用人单位等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与分析工作,了解用人单位等对毕业生的看法以及社会对学校本科教学的建议,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确保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社会需求保持动态的适应性。

第三十六条  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以社会和行业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制度、预警和退出机制。对招生情况良好、本科教学质量高、毕业生就业率高的专业,加大专业建设投入;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