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建立产出导向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黄冈师范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办法》和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构建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的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将立德树人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三全育人”格局。引导教师砥励师德师风,潜心教书育人,做“四有”好老师;引导学生志存高远,刻苦读书学习,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力军。
第二条 秉持“OBE”教育理念。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以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为导向,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
第三条 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实施。从教育教学中重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推进教育教学重点和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效。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提高教育教学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第四条 全程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课程评价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教师评价覆盖教育教学生涯全过程,学生评价包括在校生和毕业生。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校内与校外评价、学生与教师评价、学校与教学单位评价、自我与同行评价等有效集成的质量评价体系。
第五条 针对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凡在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在之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持续跟踪其效果,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再评价”的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工作应以学生素质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升为导向,使教育教学质量始终处于循环上升过程,实现师生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院长分指导下,由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任、专任教师、教学督导员、信息员、考勤员共同实施。
第七条 学院建立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课堂教学评教制度、教学督导工作制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与反馈制度等构成的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
第八条 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方案,按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稳定有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员的指导和督查功能。
第三章 主要评价内容
第九条 师德师风情况。主要包括教师在执教生涯中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言行规范、遵章守纪和社会责任感、关爱学生和课程思政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十条 专业与课程建设。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的合理性,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支撑的有效性,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等。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水平。主要包括课程大纲制定、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方法、教学研究、师生互动等。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状况。主要包括学生道德修养、价值取向、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学习成绩、考风考纪以及学风班风等。
第十三条 教学运行与效果。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专业认证以及巡视巡察等过程的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其他涉及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主要评价措施
第十六条 每学期定期开展学生评教,引导学生从师德师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独立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毕业生外部评价机制,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实践基地、学生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教育教学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对全校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风学风、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定期编制、发布教学督导工作通报。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深入教育教学一线进行质量调研与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二十条 根据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数据,学院每学年组织开展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从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教学改革、日常教学规范等方面对任课老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课程、专业、学院构成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体系。
1.各专业所在学院应积极履行持续改进的主体作用,根据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利用评价结果组织各专业、教师和相关人员对师德师风、人才培养方案、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学风建设等主要教学环节所涉及的有关方面进行及时改进,并对持续改进情况给予跟踪和评价。
2.教师要根据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考核意见、学生评教结果等对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方法、课程大纲、课程教学计划等进行及时改进,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由教师所在专业审核。
3.学院应逐步完善和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及持续改进工作,对教育教学管理各环节整改过程和效果予以跟踪、再次评价,形成闭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行,教学资源条件有效保障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师德师风问题,学院要严肃对待,及时查找问题产生原因和制定惩戒、改进措施。师德师风问题严重且改进毫无效果的教师要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教师,相关专业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能力改进方案,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学院要制定和实施学风改进计划,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核评估、专业认证、巡视巡察等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学院负责即行即改,属于长周期整改的,要及时制定和实施改进方案,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对反馈的教育教学信息及时核查、处理、答复,并在后续工作中加以改进,改进过程及改进效果要有跟踪、有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